主办单位:汕头市革命历史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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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绩效评估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序言
汕头市革命历史博物馆成立于2014年7月,是负责汕头市文保单位修缮保护、文物收藏、文史研究、爱国主义及其它教育基地宣传和教育的主要机构,管辖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八一南昌起义纪念馆、桂园旧址陈列馆、北回归线标志塔、蔡楚生电影史迹馆、汕头城市发展展览馆。现有各类馆藏文物3177(件/套),历史资料及相关图片近2万(件/套)。现有的常设陈列有《东征历史陈列》、《南昌起义——潮汕七日红》、《桂园旧址复原陈列》、《蔡楚生电影史迹展》。
我馆属下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于1996年5月成立,占地面积约4.5亩,建筑面积1420㎡,其中展厅面积710㎡。该馆基本陈列展览《东征历史陈列》于1997年7月正式对外开放。展览通过文献、照片、文字、实物等,生动展现了国共合作时期为反帝、反封建、统一广东,继而北伐,统一中国,以及广东革命政府先后于1925年2月和10月组织两次东征,讨阀盘踞在东征地区军阀陈炯明的全部历程。旧址于2013年3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我馆属下八一南昌起义纪念馆于2008年5月成立,现有基本陈列展览《南昌起义——潮汕七日红》,展览通过文献、照片、文字、实物等,再现了南昌起义军及其南下部队的革命斗争过程。该旧址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每层面积423.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71平方米。该旧址于1988年11月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95年1月被定为汕头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0年5月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我馆属下桂园旧址陈列馆于2014年7月成立,为三层欧式洋楼房,占地面积约3亩,总建筑面积713平方米。展览通过文献、照片、文字、实物、硅胶塑像等,生动重现了蒋介石、周恩来等民国政要寓于桂园时的真实写照。2005年8月,桂园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12月,桂园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我馆属下北回归线标志塔建于鸡笼山腰,于1986年竣工开放。塔高13.6米,底宽30米,是一个以“北”字形状支架支撑一个直径5米的地球仪。每年夏至(6月22日正午时),太阳有一刹那时间光线直射北回归线,可看到阳光从地球仪中间的小孔穿过,垂直照在地面上,形成"立竿不见影"的天文现象。1988年11月被列为汕头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95年公布为汕头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列入科普旅游景区。
我馆属下蔡楚生电影史迹馆于2018年7月成立,是集成发绸庄旧址,建筑面积880平方米,为仿西式折中主义建筑风格的骑楼建筑,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通过文献、照片、文字、实物等,生动展现了蔡楚生的人生历程与电影成就,同时延伸展现中国电影之父郑正秋以及陈波儿等潮籍电影先驱的奋斗历程和艺术成就,彰显潮汕电影艺术荣耀。
我馆属下汕头城市发展展览馆成立于2019年3月,占地面积866平方米,建筑面积2235平方米。设立展览《勇立潮头——汕头改革开放成就展》,重点展示1978年以来汕头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和发展成就,全面诠释“敢为人先、改革创新”的时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汕头市革命历史博物馆办馆宗旨,规范管理和业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汕头市革命历史博物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汕头市外马路207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16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观众第一,服务至上。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负责东征军和八一南昌起义南下部队革命旧址以及桂园、北回归线标志塔的修复、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
第十条 党组织的职责与权力
(一)党组织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 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党组织要指导本理事会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使本馆运转更加顺畅。
(三)党组织负责人为理事会当然理事、管理层组成人员。
(四)党组织负责人由监督机构(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接受举办单位的领导。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指导组建。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提议,相关行政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公众代表3名,包括专家代表、观众代表,采取社会人员自荐和理事会筹备小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选产生,并报举办单位批准。
(三)本馆代表2名,其中馆长1名,为当然理事;本馆推选产生职工代表1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会议提名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负责理事会相关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定和修改本馆章程;
(二) 审议本馆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 审议本馆重大业务事项;
(四) 提名副理事长人选,报举办单位批准;
(五) 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 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 审议本馆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八)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 组织对本馆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 促进本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一) 拟订本馆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十二)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或讨论通过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博物馆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为不受薪的公益性社会职务,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理事会相关规定;
(二)认真履职,科学决策,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维护本馆利益,争取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本馆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其中部门委派理事的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理事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七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理事出现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补充并委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不能正确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本馆利益;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由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议定后执行。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根据本馆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理事会秘书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讨论;
(四)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按规定传达、报告或者披露决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在审议对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主动向理事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在审议时退席,并不得就该事项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和修改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和议程;
(四)与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当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本馆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议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五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接受理事会监督。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管理层由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七条 管理层接受理事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编制本馆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工作人员管理;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按有关管理规定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
(四)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馆资产的配置、使用、评估和处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绩效评估
第五十八条 本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馆章程;
(二) 本馆理事会成员名单;
(三) 本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四) 本馆年度工作报告;
(五) 本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 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七) 本馆馆藏情况、服务规章制度和展览活动等信息;
(八) 适宜公开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九) 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馆可根据信息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发布:
(一) 本馆官方网站;
(二) 本馆公告栏;
(三) 微信平台;
(四) 印刷文本;
(五) 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六) 其他方式。
第六十条 本馆绩效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由理事会组织专家,参照文化部《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及现行的相关绩效评估标准等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六十一条 评估工作由理事会组织专家进行。由国家、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等进行的本馆评估结果,理事会可将其作为绩效评估的结果。
第六十二条 绩效评估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理事选聘、管理人员任免和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五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自汕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汕头市革命历史博物馆
2019年9月11日